(2015)港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邱维林与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维林,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邱维林,被执行人: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邱维林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