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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破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漳州开发区德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漳州开发区德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破字第1-13号申请人漳州开发区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泰山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5657319-8。法定代表人苏建中,董事长。被申请人漳州开发区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泰山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5657319-8。法定代表人苏建中,董事长。重整管理人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廖开展,主任。2015年1月15日,德兴实业公司和破产重整管理人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称: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2、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被提请批准时依破产清偿程序所能获得清偿比例,又有出资人苏建胜对作出承诺,并提供保证担保。3、该重整计划草案及修正案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其他情况也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本院查明:2014年5月6日本院收到德兴实业公司提交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6月23日召开债权人第二次会议,讨论表决该草案。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江支行、中粮天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反对票,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投同意票。2014年7月3日,德兴实业公司补充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2014年11月10日,召开债权人第三次会议,讨论表决该修正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江支行、中粮天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反对票,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投同意票。德兴实业公司提交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有:1、重整价值。为德兴实业公司股东挽回损失;提高了债务的清偿率;切实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员工、果农等)。2、债权调整方案。对银行担保债权不做调整,就特定财产在其评估价值内全额清偿,即支付土地、房产评估价值14572428元;税收债权不作调整,将予以全部清偿;普通债权的调整,若按破产清偿,普通债权只获得1.06%的清偿率,提高到2.76%的债务清偿率。3、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生效后,投资人日本日光商事株式会社将按期向德兴实业公司提供充足的资金,确保能够按照重整计划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从重整计划被批准通过时,承诺支付土地、房产评估价值14572428元,对农业银行芗江支行普通债权部分偿还110万元,第一年先偿还银行100万元、第二年偿还500万元、第三年到重整期限结束时全部还清;中粮天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还款25万元在重整计划被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偿还;税款在第五个月内偿还。4、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恢复生产,经营性质转变,由出口型企业向进口型企业过渡,引进战略投资人日本日光商事株式会社,在重整计划通过时,承诺借款600万元给德兴实业公司,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和资金周转;股东担保,股东苏建胜及漳州德兴贸易有限公司对整个重整过程的债务偿还作出担保。5、重整计划监督与执行。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3年,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相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6、重整费用的支付,随时支付。《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1、普通债权以4%的债权受偿率清偿债务。2、中国农业银行漳州芗江支行的债权还款期限为三年。第一年支付总偿还金额(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调整后的总金额)的15%,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一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支付;第二年支付总偿还金额的35%,前6个月内支付15%,后6个月内支付20%;第三年支付总偿还金额的50%,前6个月内支付25%,后6个月内付清余款。3、中粮天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还款期限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三个月内。本院认为:主要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江支行、中粮天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不同意该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修正案,且申请人漳州开发区德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及修正案的经营方案缺乏可行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人漳州开发区德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二、终止漳州开发区德兴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三、宣告漳州开发区德兴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姚育明审判员  陈亚生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珊书记员  郑晓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