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临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莲与被执行人石学先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莲,候刚刚,候影刚,石学先,魏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临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莲,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朱楼行政村西候寨。申请执行人候刚刚,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候影刚,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学先,男,1961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魏海军,曾用名位海军,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临民一初字第02285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石学先、魏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学先、魏海军偿还李玉莲57310元,但石学先、魏海军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学先及其妻李秀丽,魏海军及其妻李红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石学先及其妻李秀丽银行存款136000元。二、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魏海军及其妻李红梅银行存款1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