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漳州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琳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琳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家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乾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怡,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叶庆瑞,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漳州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琳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漳州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亦无其他规避法律的行为,可以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漳州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5元,减半收取后为4942.5元,由被上诉人陈琳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5元,减半收取后为4942.5元,由上诉人漳州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淑香审 判 员 林银木代理审判员 郭 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华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