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138号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胡某某与申请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2月4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02-205-020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某某与申请人刘某某达成的编号02-2015-020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