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顺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雄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顺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雄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维华造纸网有限公司,肖永乐,李文耀,苏金英,翁瑞和,梁慧彤,林逢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江门市顺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带: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冯式忠。担保人:梁春梅,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金西路*******号。担保人:王育森,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清河路**号。被告: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骑龙山工业区W2号。法定代表人:肖永乐。被告:江门市江海区雄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荣街3号117室。法定代表人:苏光明。被告:江门市维华造纸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蓬江区棠下镇周郡象山新村98号。法定代表人:林逢更。被告:肖永乐,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文耀,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苏金英,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翁瑞和,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梁慧彤,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逢更,男,193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上列原告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价值4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财产担保,原告已由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雄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维华造纸网有限公司、肖永乐、李文耀、苏金英、翁瑞和、梁慧彤、林逢更的银行存款4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雄斌审 判 员 许 东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庆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