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65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航瑞与李士英,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瑞,李士英,宁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6587-2号原告张航瑞,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尹利,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英,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宁艳,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航瑞诉被告李士英、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航瑞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而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取受理费3275.00元,退还原告张航瑞1637.5元。审 判 长 刘衽伟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