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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武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杨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为此担保人李某自愿提供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0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00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