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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民虎,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美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