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42号原告: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涛、富颖(实习),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339号(嘉兴科技城)综合楼c座12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