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某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