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潍坊益宝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海大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希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海大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莫斯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希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益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大黑埠村。法定代表人:王日保,经理。原审被告:王希文,居民。上诉人青岛金海大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益宝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日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向上诉人青岛金海大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通知》,限其于收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47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青岛金海大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彬审判员 安景黎审判员 马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