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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骏、蔡少芬等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骏,蔡少芬,马婧,刘华,陈敏,马群,马克凤,袁艳红,尤小莲,涂兴建,敬红,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50-1号申请人周骏。申请人蔡少芬。申请人马婧。申请人刘华。申请人陈敏。申请人马群。申请人马克凤。申请人袁艳红。申请人尤小莲。申请人涂兴建,1966年12与30日出生。申请人敬红。被申请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法定代表人余清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495万元,申请人敬红、马克凤、尤小莲提供住房进行担保,我院予以保全。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帐户的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帐户(帐号6127)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湘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