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安化县宏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肖跃珍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化县宏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肖跃珍,常德市鼎城红星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宏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远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阜民,湖南省安化县小淹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志愿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跃珍。委托代理人陈文彬,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学海,安化县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红星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敬红。上诉人安化县宏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肖跃珍、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红星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安化县宏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化县宏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远均、委托代理人李阜民,被上诉人肖跃珍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彬、周学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红星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付 星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