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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行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翁玉莲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玉莲,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翁玉莲,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平,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翁玉莲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3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平在清流县南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价值3,952,000元的股权及清流县余朋汶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3,500,000元的股权,现已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李平所有的上述股权进行评估。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平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建平审判员  王苏闽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庆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