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湖南博长担保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汇源金属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博长担保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汇源金属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汨罗市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江县恒远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市顺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能经贸有限公司,柯红姣,潘存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33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博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一栋二二二号。法定代表人XX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冷水江市禾青镇湍江村。法定代表人柯红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汇源金属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冷水江市禾青镇禾青村。法定代表人潘新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汨罗市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汨罗市工业园龙舟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潘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江县恒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平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心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顺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禾青村。法定代表人喻映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湘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3栋1102号。法定代表人喻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红姣。被执行人潘存应。本院依据(2013)湘娄冷证字第6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湘娄冷证字第79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冷法执字第33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存应所有的奥迪越野车(车牌号码湘K×××××)一辆。现申请人湖南博长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潘存应已偿还部分债务为由,书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存应所有的奥迪越野车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存应所有的奥迪越野车车牌号码湘K×××××)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献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