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汪某君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君,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13号���告:汪某君。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君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君负担。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纯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