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成勇、高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成勇,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娟,女。被执行人张成勇,男。被执行人高宇,女。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成勇、高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5950元、执行费10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履行51400元,余款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鸡冠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太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