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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延霞与王洪友、谷振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霞,王洪友,谷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孙延霞。被执行人王洪友。被执行人谷振伟。本院在执行孙延霞与王洪友、谷振伟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