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惠琼与被申请人林春丽、唐滔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惠琼,林春丽,唐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刘惠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林春丽,女,汉族,生于1983年02月10日。被申请人唐滔,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7日,系被申请人林春丽之夫。申请人刘惠琼与被申请人林春丽、唐滔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惠琼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以被申请人林春丽向其借款20万元未归还和利息7万元未支付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春丽、唐滔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惠琼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人林春丽、唐滔应得的修建通村公路的工程款冻结30万元;二、对申请人刘惠琼用于担保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