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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立坚与陈小华、刘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坚,陈小华,刘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坚,男,汉族,农民,住柳城县龙头镇.被执行人陈小华,男,汉族,教师,住柳城县龙头.被执行人刘卉,女,汉族,原为柳城县龙头镇,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与被执行人陈小华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刘立坚申请执行陈小华、刘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立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5)柳城法执字第17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汉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