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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立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宗山与李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宗山,李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立保字第28-2号申请人张宗山,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建,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宗山与被申请人李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宗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李建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登记在于京华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宗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于京华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所有人自行保管,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钰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