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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周文石、被申请人周文金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文石,周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周文石,住福鼎市。被申请人:周文金,住福鼎市。申请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文石于2013年8月6日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由申请人在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25万元内,根据债务人的需要和申请人资金供给的可能,对债务人分次发放贷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有最高额担保,上述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6年8月5日。借款用途范围为购饲料。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月利率为8.313‰。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债务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债务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违约,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文石、周文金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在人民币25万元最高余额内,与债务人周文石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被申请人周文石、周文金以其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2013年8月6日,双方在福鼎市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号为鼎房他证2013字。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周文石发放了25万元贷款,还款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但被申请人周文石偿还利息至2014年8月20日就停止支付,已构成违约。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1、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文石、周文金按份共有的现坐落于福鼎市抵押房地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申请人对变现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主债权本金25万元、利息8222.39元、复息152.1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12月20日为8222.39元,复息暂算至2014年12月20日为152.1元;2014年12月21日起至主债权本金25万元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2‰另行计付,2014年12月21日起至8222.39元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复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3‰另行计付)。3、申请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周文石、周文金以其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为申请人的债权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提供抵押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签定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借款期限虽未届满,但被申请人XXX未按时偿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可提前收回贷款。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文石、周文金所有的抵押房地产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文石、周文金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现所得款项在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4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为8374.49元,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8月11日止起按月利率8.2‰计算,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起按月利率12.3‰计算)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费1740元,由被申请人周文石、周文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成铃审 判 员  许海燕代理审判员  丁丽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