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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足勇与张发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蔡足勇,男,生于1971年4月16日,汉族,住安县。被执行人:张发银,男,生于1966年2月11日,汉族,住安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蔡足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发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发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