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立国申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决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国,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桓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张立国,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开发区。申请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庞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思竹,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立国、申请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于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立国、申请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经桓台县司法局唐山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张立国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医药费等195000元,分两次支付,法院受理司法确认后支付180000元,申请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收到司法确认书后支付剩余15000元;二、申请人张立国收到上述赔偿后,针对此次伤害事故不再向申请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申请人张立国自愿放弃今后评残、仲裁、诉讼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灵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