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延操与方家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操,方家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68号申请执行人:陈延操,男。被执行人:方家财,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延操与被执行人方家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王金德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