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胜强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兴宝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兴宝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3545号原告:许胜强。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任兴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胜强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兴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胜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胜强负担。审判长 孟  祥  志审判员 李  欣  欣审判员 崔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