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范春平诉汝城县绿叶木叶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平,曾张志,汝城县绿叶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5号原告范春平,男。被告曾张志,男。被告汝城县绿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三江口瑶族镇三江口村委会才。法定代表人何波玲,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范春平与被告曾张志、汝城县绿叶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春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春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原告范春平承担。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