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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生刑终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杨剑渊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杨剑渊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生刑终字第0068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吴秋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剑渊,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军、王向阳,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杨剑渊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宿城生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被告人杨剑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杨剑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单位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杨剑渊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生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谈 强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