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孙莉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孙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39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双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莉峰,住所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慈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孙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莉峰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949元,另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孙莉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莉峰名下的银行存款40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