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太原市盛达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文战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盛达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文战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盛达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罗城村门面太化二中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6468846-6。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文战勤,男。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4)晋源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盛达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战勤的存款412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