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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24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