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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余姚晟祺塑业有限公司、钟丽波与钟丽波、于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晟祺塑业有限公司,钟丽波,于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号原告:余姚晟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长丰桥路**号。委托代理人: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丽波。被告:于程。法定代理人:于东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建芬,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晟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丽波、于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晟祺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7元,由原告余姚晟祺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