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月发与张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发,张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王月发。委托代理人范志立。被告张继海(张计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发诉被告张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发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原告王月发负担。审 判 员 范伟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