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封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月发与张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发,张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王月发。委托代理人范志立。被告张继海(张计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发诉被告张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发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原告王月发负担。审 判 员 范伟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