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80号原告:吴某,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周世扬,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燕英,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吴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世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