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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左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女,1942年9月7日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左某,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左某赡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的(2015)弥执字第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