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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治军与怀化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治军;怀化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怀鹤执字第990号 申请执行人张治军。 被执行人怀化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武陵南路。 法定代表人蒋芷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明华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黄雄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美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