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与黄伟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黄伟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向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伟罡。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诉黄伟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黄伟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100000元。黄伟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伟罡银行存款1037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青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