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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应发与被告永州永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应发,冯明,永州永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唐应发,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冯明,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永州永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翰林山庄门面,法人代表:邹斌。本院审理原告唐应发与被告永州永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应发接到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