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应发与被告永州永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应发,冯明,永州永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唐应发,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冯明,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永州永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翰林山庄门面,法人代表:邹斌。本院审理原告唐应发与被告永州永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应发接到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