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杭燕与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杭燕,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孙杭燕。被告陆军。原告孙杭燕诉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孙杭燕诉称:被告因资金困难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2年2月8日与2012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并出具借条3份,约定月利率为3.5%,按月支付利息。上述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催讨至今未能还本付息,故诉请���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其中20万元自2011年12月26日起,其中10万元自2012年2月8日起及其中10万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共计272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3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确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0000元未还属实;同时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5%,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并主张各笔借款按年利率24%计付自出借之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并主张利息额27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陆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孙杭燕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2000元,合计672000元。如果陆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陆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