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志明,胡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晏志明,男,199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七鸭子村*组***号。法定代理人晏国中,男,1969年11月10出生。系晏志明父亲。被执行人胡太平,男,199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全伏村*组***号。法定代理人余拥华,女,1978年4月4出生。系胡太平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沅民一初字第304号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02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沅执字第2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