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艳宾抢劫、招摇撞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艳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250号罪犯王艳宾。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任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宾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八百元(刑期至2018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1年11月2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5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王艳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九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王艳宾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艳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1月16日、2012年5月18日、2012年8月30日、2012年11月30日、2013年4月30日、2013年6月30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获表扬奖励九次;获得2012年度、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杨伟振、刘雪朕及罪犯证明人王永为、王宁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艳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艳宾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