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石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科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石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徐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石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徐某(1998年1月30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1998年4月23日,被告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徐某(1998年1月30日出生)。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亦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询问,徐某表示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下落不明,此种婚姻关系已无维持必要,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石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徐某由原告石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图布新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赵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