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王建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王建初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3号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文昌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南月梅,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乐文,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初,经商。委托代理人:刘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