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爱香、王秀花等与刘益堂、张文全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香,王秀花,刘春梅,徐秀红,刘益堂,张文全,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20-2号原告刘爱香。原告王秀花。原告刘春梅。原告徐秀红。被告刘益堂。被告张文全。被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刘爱香、王秀花等与刘益堂、张文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刘益堂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刘益堂所有的鲁G×××××号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