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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永强与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强,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夏永强被执行人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山东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房富民,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夏永强申请执行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华西——欧洲花园太阳能热水工程的应收款168168.7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亚西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