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蔡建辉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建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90号罪犯蔡建辉,曾用名蔡建飞、蔡剑飞,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市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蔡建辉的缓刑;以被告人蔡建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06年8月2日至2019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蔡建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建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蔡建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五万元,具有从宽情节;该犯为缓刑期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蔡建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建辉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