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之明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之明,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XX,男,1962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北省磁县。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XX在农行磁县支行银行存款13900元,为此被执行人XX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没有收到庆云县人民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件。经执行合议庭审查,本院依据执行的(2005)庆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且执行程序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献国执行员 张连臣执行员 姚成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