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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之明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之明,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XX,男,1962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北省磁县。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XX在农行磁县支行银行存款13900元,为此被执行人XX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没有收到庆云县人民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件。经执行合议庭审查,本院依据执行的(2005)庆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且执行程序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献国执行员  张连臣执行员  姚成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