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管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靳晶、郑月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靳晶,郑月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张凤英,女,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凤凰路15号院8号楼13号。委托代理人白轲,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晶,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凤凰路15号院8号楼13号。被告郑月英,女,汉族,1936年9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二道街256号院4号楼9单元14号。原告张凤英诉被告靳晶、郑月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凤英负担。审 判 长  张延恒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人民陪审员  杜耿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