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靳晶、郑月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靳晶,郑月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张凤英,女,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凤凰路15号院8号楼13号。委托代理人白轲,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晶,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凤凰路15号院8号楼13号。被告郑月英,女,汉族,1936年9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二道街256号院4号楼9单元14号。原告张凤英诉被告靳晶、郑月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凤英负担。审 判 长 张延恒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人民陪审员 杜耿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