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卫明与铜陵恒兴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1号原告:李卫明,男。委托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恒兴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晓宏,男。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飞,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明诉被告铜陵恒兴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